GB/T 30386-2013
盐水胡椒
发布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4-06-22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盐水胡椒。

二、分类
按照加工方法分为晒制盐水胡椒和烘制盐水胡椒。

三、要求
1. 外观要求:色泽均匀,无异色、异味、霉斑、虫眼、油渍等。
2. 香气要求:具有特有的胡椒香气。
3. 味道要求:辛辣适中,无异味、苦味、酸味等。
4. 水分要求:晒制盐水胡椒不超过13%,烘制盐水胡椒不超过10%。
5. 挥发油要求:晒制盐水胡椒不低于1.5%,烘制盐水胡椒不低于2.0%。
6. 灰分要求:不超过5%。
7. 酸不溶性灰分要求:不超过1%。
8. 铅、砷、汞、镉、铬、铜、锌、锰、镍、钴、铁、钙、镁、钾、钠、硒等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9. 菌落总数不超过10000CFU/g,霉菌不超过100CFU/g,大肠菌群不检出。

四、试验方法
1. 外观检验:目测。
2. 香气检验:嗅闻法。
3. 味道检验:品尝法。
4. 水分检验:干燥法。
5. 挥发油检验:蒸馏法。
6. 灰分检验:灰化法。
7.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灰化法。
8. 重金属和有害元素检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9. 菌落总数检验:平板计数法。
10. 霉菌检验:平板计数法。
11. 大肠菌群检验:膜过滤法。

五、检验规则
1. 抽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
2. 检验项目: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即为合格;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即为不合格。

六、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 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运输: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 贮存: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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