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辆的一种,其型号编制是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的方法,以便于各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
2.术语和定义
2.1 型号
指具有相同基本结构、使用相同的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设备等主要部件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2.2 型号编制
指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编号和命名的过程。
3.型号编制原则
3.1 基本原则
型号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按照车辆的基本结构、使用的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设备等主要部件进行分类;
b) 按照车辆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特点进行编号;
c) 型号名称应简明、准确、易于识别和记忆。
3.2 型号编制方法
型号编制应遵循以下方法:
a) 按照车辆的基本结构进行分类,如按照车身结构分为托车、三轮车、四轮车等;
b) 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如按照用途分为通用型、越野型、竞技型等;
c) 按照车辆的性能进行分类,如按照最高车速分为低速型、中速型、高速型等;
d) 按照车辆的规格进行分类,如按照排量分为50cc以下、50cc-125cc、125cc以上等。
4.型号编制规则
4.1 型号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则:
a) 型号名称应由字母、数字、符号组成,不得使用生僻字、外文单词或专业术语;
b) 型号名称应简明、准确、易于识别和记忆;
c) 型号名称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车辆的基本结构、使用性质、性能和规格等特点;
d) 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车辆应具有相同的型号名称;
e) 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车辆应具有相同的型号名称。
4.2 型号编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则:
a) 型号名称应由车辆的基本结构、使用性质、性能和规格等特点组成;
b) 型号名称应按照车辆的基本结构、使用性质、性能和规格等特点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c) 型号名称应按照车辆的基本结构、使用性质、性能和规格等特点的重要程度进行命名。
5.型号编制实施
5.1 型号编制应由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实施。
5.2 型号编制应在车辆生产前进行,生产企业应向管理部门报备型号名称和型号编码。
5.3 管理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报备的型号名称和型号编码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5.4 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上标注型号名称和型号编码,并在销售合同、保修卡等文件中注明型号名称和型号编码。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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