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1708-1989
公路桥梁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
发布时间:1989-10-17 实施时间:1990-06-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的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

二、命名编号
1. 桥梁的命名编号应当由桥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桥梁所在公路的名称、桥梁的名称和桥梁的编号组成。
2. 桥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划名称。
3. 桥梁所在公路的名称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公路编号和名称。
4. 桥梁的名称应当根据桥梁的特点、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等因素确定。
5. 桥梁的编号应当按照桥梁所在公路的里程顺序编排,从起点开始,每隔1公里编一个号,编号从1开始。

三、编码规则
1. 桥梁的编码应当由桥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桥梁所在公路的代码和桥梁的编号组成。
2. 行政区划代码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3. 公路代码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公路代码。
4. 桥梁的编号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5. 编码应当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公路代码、桥梁编号的顺序排列,中间用“-”隔开。

四、举例说明
1. 桥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北京市,桥梁所在公路的名称为G4京港澳高速公路,桥梁的名称为五棵松大桥,桥梁的编号为1,则该桥梁的命名编号为“北京市G4京港澳高速公路五棵松大桥1号”。
2. 桥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000,桥梁所在公路的代码为G4,桥梁的编号为1,则该桥梁的编码为“110000-G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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