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发布时间:2003-07-25 实施时间:2003-12-01


行政区划代码是指为了行政管理和统计工作需要,对国家、省、市、县(区)、乡(镇)、村(居)等行政区域进行编码的一种标识符号。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包括乡镇、街道、村庄等。

GB/T 10114-2003规定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区划代码的组成: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到第四位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第五到第六位表示县(区)、县级市、市辖区、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特别区、街道、乡、民族乡、镇、民族镇、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农场、牧场、区公所、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港口区、海关监管区、保税港区、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区等。

2. 编制原则: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应遵循“从省到县、从市到乡”的原则,即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字母顺序编制,不得跳号、重号或漏号。

3. 编码规则: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规则是按照行政区划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制,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的首字母相同的,应按照第二个字母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制。

4. 代码的使用和管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用于国家统计、行政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领域。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码原则进行编码。

相关标准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
GB/T 2261.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
GB/T 2261.3-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
GB/T 2261.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