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唯一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18位数字和字母组合。该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和主体标识码。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代码,机构类别代码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型,主体标识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自行编制的,用于区分同一机构类别下的不同主体。
GB 32100-2015 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表示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后四位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的代码。
2. 机构类别代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共9种类型,分别是: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4-机关法人、5-事业单位、6-社会团体、7-民办非企业单位、8-基金会、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 主体标识码由10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由登记管理部门自行编制,用于区分同一机构类别下的不同主体。
根据GB 32100-2015标准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方便了政府和社会各方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相关标准
GB/T 17710-2008 企业名称编码规则
GB/T 11714-199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规则
GB/T 27990-20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南
GB/T 27008-2017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