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发布时间:2020-04-28 实施时间:2020-11-01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将其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以促进社会创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的一种行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开放程度评价是对政府部门开放共享政务数据的程度进行评价,是政府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GB/T 38664.3-2020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开放程度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表达方式。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客观、科学、规范等;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数据开放的范围、数据质量、数据更新频率、数据格式、数据安全等方面;评价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评价结果的表达方式包括文字描述、图表展示等。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开放程度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开放共享政务数据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开放共享的范围、方式和条件;社会组织需要积极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评价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开放程度评价对于促进政府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开放程度评价,可以发现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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