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840-2021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1-10-11 实施时间:2022-0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我国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标识。为了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建设和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单位和个人。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37472-2019《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2.数据库建设要求
2.1 数据库设计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包括数据表结构、数据字段、数据类型、数据长度、数据格式等。

2.2 数据采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来源应当可靠,数据采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
(3)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数据分类、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2.3 数据存储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数据存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数据存储应当遵循数据分类、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3)数据存储应当遵循数据备份、恢复、迁移的原则。

2.4 数据更新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更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数据更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
(3)数据更新应当遵循数据分类、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3.数据库管理要求
3.1 数据库安全管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等;
(2)数据库应当采用加密技术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
(3)数据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备份、恢复、迁移等操作。

3.2 数据库维护管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库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优化,保证数据库的性能和稳定性;
(2)数据库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库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归档,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和整洁性。

3.3 数据库使用管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库应当采用标准化的查询语言和操作方式,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2)数据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相关标准
GB/T 37472-2019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GB/T 33661-201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规范
GB/T 33662-201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查询规范
GB/T 33663-201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规范
GB/T 33664-201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