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664.4-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评价
发布时间:2022-10-12 实施时间:2023-05-01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务数据,供社会各界自由获取、使用和再利用的行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目的是促进政府公开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GB/T 38664.4-2022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共享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其中,共享评价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种方法。定量评价主要采用统计分析方法,通过数据指标的量化分析,对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定性评价主要采用专家评估方法,通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基本指标、质量指标和效果指标。基本指标主要包括政务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基本信息。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质量要求。效果指标主要包括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效果要求。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共享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机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参与。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加强政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监测。专家学者应当积极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评价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督和评价,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相关标准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共享规范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共享服务
GB/T 38664.5-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5部分:共享安全
GB/T 38664.6-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6部分:共享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