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240-1988
电声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编辑制作规范
发布时间:1988-12-30 实施时间:1989-07-01


电声产品是指通过电子技术实现声音的录制、放音、放大、处理等功能的产品,如音响、录音机、电视机、广播电台等。声音质量是电声产品的重要指标之一,而主观评价是衡量声音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本标准旨在规范电声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编辑制作的过程,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节目源的选择
节目源是指用于主观评价的声音材料,应当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可比性。选择节目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节目源应当与被评价的电声产品的使用场合相符,如音乐、电影、广播、演讲等;
(2)节目源应当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度,以便评价者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声音质量;
(3)节目源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反映出被评价电声产品的特点和优缺点;
(4)节目源应当具有可比性,即不同的评价者在评价同一节目源时应当得出相似的评价结果。

2. 节目源的编辑制作
节目源的编辑制作是指对原始声音材料进行剪辑、混音、处理等操作,以制作出符合评价要求的节目源。编辑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编辑制作应当尽量保持原始声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声音进行过度处理或修饰;
(2)编辑制作应当根据评价要求进行合理的剪辑和混音,以便评价者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声音质量;
(3)编辑制作应当注意节目源的时长和节奏,以便评价者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
(4)编辑制作应当注意节目源的音量和音质,以便评价者能够听清每个细节和差异。

3. 评价者的要求
评价者是指参与主观评价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评价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音乐、声学、电子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2)评价者应当具有较好的听力和辨别能力,能够听清每个细节和差异;
(3)评价者应当具有较好的专注力和耐心,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
(4)评价者应当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评价能力,能够准确、客观地表达自己的评价结果。

4. 评价结果的处理
评价结果是指评价者对节目源进行评价后得出的结果,应当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得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结论。评价结果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评价结果应当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得出平均值、标准差、置信度等指标;
(2)评价结果应当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得出不同电声产品之间的差异和优劣;
(3)评价结果应当进行综合和分析,以便得出总体评价结论和建议。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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