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35.1-1993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导则
发布时间:1993-06-09 实施时间:1993-12-01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是指在同一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共用频率资源,以实现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导则,以保证频率共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的导则,包括以下内容:

1. 频率共用的原则和条件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包括频率分配、功率限制、天线方向、时段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2. 频率共用的技术要求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包括频率分配、功率限制、天线方向、时段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3. 频率共用的管理要求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满足一定的管理要求,包括频率分配、功率限制、天线方向、时段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4. 频率共用的监测和控制要求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满足一定的监测和控制要求,包括频率分配、功率限制、天线方向、时段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5. 频率共用的应急处理要求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应急处理要求,包括频率分配、功率限制、天线方向、时段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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