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9-200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发布时间:2003-03-24 实施时间:2003-12-01
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业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核电厂必须制定应急计划和准备措施,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本标准主要针对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中的场内应急响应能力进行规定。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是指核电厂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为了保持场内应急响应能力,本标准规定了以下要求:
1.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应急响应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2.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组织机构的有效性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可行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核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所需的设备和物资能够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响应的需要。
4.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响应信息系统,确保应急响应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准确性。
5.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响应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素质。
以上要求是保持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基本要求,核电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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