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726.4-2013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 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 第4部分:工艺流管内或管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发布时间:2013-12-17 实施时间:2014-08-01


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业设施,需要严格的安全措施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其中,安全重要仪表是核电厂安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监测和控制核反应堆的运行状态。而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则是核电厂事故后的重要措施,用于监测事故后的辐射情况,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艺流管内或管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工艺流管内或管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其中,工艺流管是指核电厂中用于输送冷却剂、热交换和传递热量的管道系统。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是指用于监测工艺流管内或管旁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和流量的仪器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范围、测量精度、响应时间、稳定性、抗干扰能力等。其中,测量范围应根据核电厂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小测量范围不得小于0.1Bq/cm3。测量精度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稳定性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抗干扰能力应满足核电厂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还规定了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试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电气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环境适应性试验、可靠性试验等。其中,环境适应性试验应包括温度、湿度、振动、冲击等试验,以保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在核电厂的实际环境下能够正常工作。

本标准还规定了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检验规则和标志,包括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和标志的要求。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尺寸、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上标明相应的标志。

本标准还规定了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运输方式、贮存条件等。其中,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装方式应能够保护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受损坏,运输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贮存条件应符合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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