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发布时间:1988-12-10 实施时间:1989-07-0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是指由于城市交通、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等活动所产生的振动。这些振动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测量和评价。GB 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规定了以下内容:

1.测量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应该在典型的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进行,以反映不同时间段的振动情况。测量点应该选择在受振动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类活动区域内,并且应该避免测量点受到其他振动源的影响。测量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振动计进行,测量时间应该不少于10分钟。

2.评价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评价应该根据振动的频率、振幅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评价应该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允许的振动等级,二级为限制的振动等级。一级振动等级适用于住宅区、学校、医院等人类活动区域,二级振动等级适用于工业区、商业区等非人类活动区域。

3.限值要求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限值要求应该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制定。一级振动等级的限值要求应该低于二级振动等级的限值要求。限值要求应该根据不同频率段的振动进行制定,以保证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测量规范
GB/T 15173-2017 建筑物振动与冲击测量规范
GB/T 12534-2019 工业企业环境振动监测规范
GB/T 50081-2019 建筑物结构振动与冲击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