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1996-04-12 实施时间:1997-01-01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等。

2.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该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方法和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次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该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包括燃烧技术、脱硫技术、脱氮技术、除尘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该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要求,包括排放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监督等。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该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的要求,包括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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