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2-12-24 实施时间:2003-07-01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氨氮、pH值、悬浮物、油类、铜、锌、镉、铅、汞、六价铬等。标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且应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整。

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保存至少5年。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监测数据,并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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