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化学武器对环境造成污染,中国政府决定对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进行销毁。为了规范销毁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本标准制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和监测方法。
2. 排放限值
2.1 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不得超过50mg/m3;
2.2 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0mg/m3;
2.3 氯化氢(HCl)排放限值不得超过30mg/m3;
2.4 氟化氢(HF)排放限值不得超过5mg/m3;
2.5 氨(NH3)排放限值不得超过20mg/m3;
2.6 氰化氢(HCN)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mg/m3;
2.7 氯气(Cl2)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mg/m3;
2.8 硫化氢(H2S)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mg/m3。
3. 监测方法
3.1 二氧化硫(SO2)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2 氮氧化物(NOx)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3 氯化氢(HCl)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4 氟化氢(HF)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5 氨(NH3)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6 氰化氢(HCN)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7 氯气(Cl2)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3.8 硫化氢(H2S)的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方法进行。
4.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应当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要求进行。
相关标准
-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95-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2014 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4554-1993 汽车尾气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