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在二战期间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而为了规范化学武器销毁工作,中国制定了《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区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标准(试行)》。
该标准主要针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区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价。标准规定了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限值,以及监测和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
标准规定了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限值,包括有机磷、有机氯、硫化物、氰化物等。其中,有机磷和有机氯的限值为0.01mg/m³,硫化物和氰化物的限值为0.005mg/m³。
2. 监测和评价方法和要求
标准规定了监测和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监测仪器的选择和校准等。监测点应根据工作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监测频次应根据工作区的污染情况进行确定,监测时间应覆盖工作区的整个销毁过程。监测仪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并进行校准。
3. 监测结果的评价
标准规定了监测结果的评价方法和要求,包括监测数据的处理、评价指标的计算和评价结果的判定等。监测数据应进行处理,计算出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值,并根据限值进行比较。评价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评价结果应根据监测数据和评价指标进行判定。
相关标准
1. GB 3095-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GB 5085.3-2007《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 GB 16297-1996《环境噪声测量规范》
5. GB/T 16157-2012《环境监测体系质量保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