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061-2003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水污染物控制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03-04-15 实施时间:2003-05-01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中国政府决定对日本在华遗弃的化学武器进行销毁。由于化学武器的特殊性质,其销毁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水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制定本标准旨在规范化学武器水污染物的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确保销毁过程中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控制和检测。

2.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武器
指能够造成人员伤亡、疾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化学物质或装置。
2.2 水污染物
指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水,包括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等。
2.3 排放标准
指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水排放的限制要求。

3.控制要求
3.1 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2 销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水应收集、处理和排放,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销毁过程中应定期对污染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 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污染水排放台账,记录排放量、水质等信息,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4.检测方法
4.1 污染水中有机物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 污染水中无机物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3 污染水中重金属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5749-2006 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597-2001 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