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613-2004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地表水中污染物浓度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04-12-19 实施时间:2005-01-01
GB 19613-2004标准规定了在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地表水中污染物浓度的限制。标准中规定了多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制,包括铜、铅、镉、汞、氰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标准中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地表水的监测频率和监测点的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在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水、污水和雨水等地表水污染。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废水、污水和雨水等地表水的处理要求,包括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地表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地表水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方法等。标准要求监测频率应当根据地表水的类型和污染物的种类确定,监测点的设置应当覆盖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地表水中污染物浓度的限制要求,包括铜、铅、镉、汞、氰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制。标准要求在化学武器销毁过程中,地表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应当控制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相关标准
GB 5084-200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5749-2006 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