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29 实施时间:2012-01-01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等内容,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

该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其中,燃煤火电厂是我国火电厂的主要形式,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因此,该标准对燃煤火电厂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该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1.二氧化硫(SO2):燃煤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燃油、燃气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

2.氮氧化物(NOx):燃煤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300毫克/立方米,燃油、燃气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

3.颗粒物(PM):燃煤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20毫克/立方米,燃油、燃气火电厂的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包括连续排放监测和间歇排放监测两种,监测频次根据火电厂的规模和排放量确定。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也有详细规定,要求火电厂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和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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