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是指在消防水泵电力供应中断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如柴油机、汽油机等)继续供水的消防给水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消防给水设备中的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一、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 50084-200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二、技术要求
1. 设备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当电力供应中断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继续供水。
2. 设备应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自动切换功能失效时,能够手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继续供水。
3. 设备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当电力供应中断时,备用动力源应能够自动启动。
4. 设备应具有自动停机功能,当电力供应恢复时,备用动力源应能够自动停机。
5. 设备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备用动力源应能够自动充电。
6. 设备应具有自动排气功能,消防水泵启动前应能够自动排气。
7. 设备应具有自动排水功能,消防水泵停止后应能够自动排水。
8. 设备应具有自动循环功能,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水位低于设定值时,应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进行循环供水。
9. 设备应具有自动补水功能,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水位低于设定值时,应能够自动补水。
10. 设备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当备用动力源故障或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水位低于设定值时,应能够自动报警。
11. 设备应具有手动报警功能,当自动报警功能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报警。
12. 设备应具有手动启动功能,当备用动力源无法自动启动时,应能够手动启动。
13. 设备应具有手动停机功能,当备用动力源无法自动停机时,应能够手动停机。
14. 设备应具有手动充电功能,当备用动力源无法自动充电时,应能够手动充电。
15. 设备应具有手动排气功能,当自动排气功能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排气。
16. 设备应具有手动排水功能,当自动排水功能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排水。
17. 设备应具有手动循环功能,当自动循环功能失效时,应能够手动循环供水。
18. 设备应具有手动补水功能,当自动补水功能失效时,应能够手动补水。
三、试验方法
1. 设备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出厂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2. 设备应进行性能试验和可靠性试验,试验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3. 设备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试验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四、检验规则和标志
1. 设备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
2. 设备应进行出厂标志和定期标志,标志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志要求。
五、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
1. 设备应进行适当的包装,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设备应进行适当的运输,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 设备应进行适当的贮存,以保证在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4. 设备应进行适当的使用,以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坏。
相关标准
GB 50084-2001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GB 27898.1-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水泵
GB 27898.2-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水箱
GB 27898.3-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水池
GB 27898.4-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4部分:消防水泵控制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