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与水泥窑热解产物一起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的过程。该过程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还可以将固体废物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转化为水泥窑热解产物中的无机物,从而达到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包括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协同处置工艺、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 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要求
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1)废物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0%;
(2)废物的热值不得低于8MJ/kg;
(3)废物中的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协同处置工艺要求
协同处置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废物应与水泥窑热解产物一起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2)废物应在水泥窑热解产物的温度范围内进行热解和转化;
(3)废物应在水泥窑热解产物的氧化还原环境下进行转化。
3. 设备要求
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泥窑应具备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能力;
(2)设备应具备废物预处理、输送、投料、热解、转化、排放等功能;
(3)设备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和监测功能。
4. 运行管理要求
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3)应定期对废物和热解产物进行监测和分析。
相关标准
GB 5085.3-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要求
GB 5085.4-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工艺设计规范
GB 5085.5-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备选型与安装规范
GB 5085.6-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运行管理规范
GB 5085.7-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监测与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