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化学品是指在生产、使用、储存等过程中,因失效、过期、变质、污染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处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废弃化学品的取样制样方法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化学品的取样制样,包括液体、固体、气体等各种形态的废弃化学品。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安全、准确、可靠、经济的原则。
1. 取样器具的选择
取样器具应根据废弃化学品的性质和形态选择合适的器具。对于液体废弃化学品,应选择无毒、无味、无色、耐腐蚀、不吸附样品的器具;对于固体废弃化学品,应选择无毒、无味、无色、不吸附样品的器具;对于气体废弃化学品,应选择能够准确测量气体体积的器具。
2. 取样点的确定
取样点应根据废弃化学品的性质和形态确定。对于液体废弃化学品,应在废弃化学品容器中取样;对于固体废弃化学品,应在废弃化学品表面取样;对于气体废弃化学品,应在废弃化学品释放的空气中取样。
3. 取样方法
取样应在安全、无风、无雨、无尘、无异味的环境下进行。取样前应先将取样器具清洗干净,并进行预处理。对于液体废弃化学品,应先将废弃化学品充分搅拌均匀,然后取样;对于固体废弃化学品,应先将废弃化学品表面清洁干净,然后取样;对于气体废弃化学品,应使用气体采样器进行取样。
4. 制样方法
制样应根据废弃化学品的性质和形态选择合适的方法。对于液体废弃化学品,应将取样器具中的废弃化学品倒入制样容器中,然后进行混合、稀释、加热等处理;对于固体废弃化学品,应将取样器具中的废弃化学品放入制样容器中,然后进行研磨、溶解、加热等处理;对于气体废弃化学品,应将取样器具中的气体导入制样容器中,然后进行冷凝、吸附、反应等处理。
相关标准
- GB/T 16157-2012 废弃物分类与分级
- GB 18597-2017 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 GB/T 23932-2009 废弃物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 GB/T 23933-2009 废弃物处理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 GB/T 23934-2009 废弃物处理工程运行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