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1997-12-15 实施时间:1998-12-01


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但是由于化妆品的成分和使用方法不当,可能会引起光感性皮炎。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了本标准。

一、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皮肤出现红斑、水疱、瘙痒等症状,且在阳光照射下加重。
2.病史: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上述症状。
3.阳光照射试验:在阳光下照射患处,症状加重。

二、处理原则
1.停用化妆品:停用引起光感性皮炎的化妆品。
2.局部治疗:使用外用药物治疗,如激素类药物、抗组胺药物等。
3.全身治疗:严重症状可口服激素类药物治疗。
4.预防复发:避免使用引起光感性皮炎的化妆品,注意防晒。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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