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361-2023
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
发布时间:2023-03-17 实施时间:2023-10-01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文件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电子数据文件的一致性检验成为了司法科技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

本标准旨在规范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基本原则、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果的判定和报告编制等要求,以提高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子数据文件的获取、保存、传输、处理和呈现等过程。本标准所涉及的电子数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文件必须是真实的,即反映了事实真相;完整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文件必须是完整的,即没有被篡改或删除;可靠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文件必须是可靠的,即来源可靠、内容可信;可追溯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文件必须是可追溯的,即能够追溯到其产生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检验方法,包括哈希值比对法、数字签名验证法、时间戳验证法、数字证书验证法等。其中,哈希值比对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哈希运算,生成唯一的哈希值,再将哈希值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以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或删除。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检验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判定和报告编制等环节。其中,检验前准备包括确定检验对象、获取原始数据、选择检验方法等;检验过程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哈希值、比对哈希值等;检验结果判定包括判断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篡改或删除等;报告编制包括编制检验报告、保存检验记录等。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的检验结果的判定和报告编制要求。检验结果的判定应根据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要求进行,判定结果应明确、准确、可靠。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记录等内容,应具有可读性、可理解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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