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363-2010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发布时间:2011-01-14 实施时间:2011-06-01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是中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文化旅游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和传承民族民俗文化,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认定工作。认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鲜明的民族民俗文化特色,具有代表性和吸引力;
2. 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设施完善,旅游服务质量高;
3. 具有较高的文化、历史、艺术、科学、教育、娱乐等价值;
4. 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 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察、公示、评审、认定和颁发证书等环节。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文化特色、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文化遗产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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