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527-2017
公共就业服务 总则
发布时间:2017-02-28 实施时间:2017-09-01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促进就业创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创业者等提供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创业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一、基本原则
公共就业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公共就业服务应当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公正平等原则。公共就业服务应当公正、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人。
3. 便民利民原则。公共就业服务应当方便、快捷,服务对象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4. 专业化原则。公共就业服务应当专业化、规范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综合性原则。公共就业服务应当综合性、系统性,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
1. 就业指导。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职业咨询、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服务。
2. 职业介绍。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推荐等服务。
3. 就业创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资金扶持等服务。
4. 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失业保险等服务。
5. 就业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市场信息、职业发展信息等服务。

三、服务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
1. 求职者。包括初次就业、再就业、转岗就业等各类求职者。
2.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3. 创业者。包括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等各类创业者。
4. 失业人员。包括因企业倒闭、裁员等原因失业的人员。

四、服务方式
公共就业服务的方式包括:
1. 网络服务。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服务。
2. 窗口服务。通过就业服务中心、人才市场等窗口提供服务。
3. 电话服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供服务。
4. 上门服务。通过上门拜访、走访等方式提供服务。

五、服务质量
公共就业服务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具体要求包括:
1. 服务态度应当热情、亲切,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2. 服务内容应当准确、及时,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服务效果应当明显,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 服务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

六、服务监督
公共就业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要求包括: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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