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三、规划和设计
1.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根据口岸类型、规模、功能、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人员流量等因素进行规划和设计。
2.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3.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资源节约的技术和设备。
四、建设和运行
1.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效率。
2.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五、管理和评估
1.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3.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保密性。
相关标准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 15982-2012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0010-2010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