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级政府机关的标志。本标准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设计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区旗为矩形,长与宽之比为3:2;
2. 区旗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左上角为绿色三叶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华文化传统;右上角为白色莲花,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历史地位;左下角为金色葡萄酒杯,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葡萄酒文化;右下角为蓝色海浪,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洋文化;中央为五角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区旗的颜色应符合GB 12983-2004《颜色表示方法》中的规定。
比例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长与宽之比为3:2。
颜色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颜色应符合GB 12983-2004《颜色表示方法》中的规定,具体颜色如下:
1. 绿色:C:100 M:0 Y:100 K:0;
2. 白色:C:0 M:0 Y:0 K:0;
3. 金色:C:0 M:20 Y:100 K:0;
4. 蓝色:C:100 M:60 Y:0 K:0;
5. 红色:C:0 M:100 Y:100 K:0。
制作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区旗的制作材料应为优质的红色、绿色、白色、金色和蓝色绸缎;
2. 区旗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区旗的制作应保证图案的清晰、色彩的鲜艳、线条的流畅、比例的准确。
使用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区旗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级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公共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等处悬挂;
2. 区旗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级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公共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等处设置旗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升降;
3. 区旗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级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公共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等处进行规范的折叠、保管和维护。
相关标准
GB 12983-2004 颜色表示方法
GB 12984-1991 五星红旗
GB 12985-1991 国旗
GB 12986-1991 国徽
GB 12987-1991 现代化五星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