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689-20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发布时间:2004-01-16 实施时间:2004-07-01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标志。为了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统一和规范,GB 16689-20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标准被制定出来。

根据该标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应该是红底,中央有白色的五角星和花纹。五角星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团结,花纹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比例为3:2,即长宽比为3:2。颜色方面,红色应该是Pantone 032 C,白色应该是Pantone White。

制作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应该采用高质量的红色和白色绸缎制作,五角星和花纹应该用高质量的白色绸缎制作并缝在红色绸缎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大小应该根据需要而定,但是五角星的大小应该是整个旗帜长度的三分之一。

使用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应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公共机构中使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应该挂在主楼的中央位置,高度应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旗帜相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应该挂在主楼的右侧,高度应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旗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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