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690-2008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发布时间:2008-06-19 实施时间:2009-06-01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标志。为了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设计、制作和使用,保证其在各种场合下的正确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GB 16690-2008《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设计、构成、比例、色彩、制作和使用等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设计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设计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要求,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独特风貌。
2. 构成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由五个部分组成:中央盾徽、左右两个支撑者、上方的五角星和下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字样。
3. 比例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比例为3:4,即高度为3单位,宽度为4单位。
4. 色彩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颜色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颜色要求,即红色、白色和绿色。
5. 制作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作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6. 使用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使用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和营销活动。
相关标准
GB 12345-200X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GB/T 6789-2016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通用词汇
GB/T 1.2-2009 标准化工作规范
GB/T 1.3-2009 标准化工作文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