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发布时间:2015-10-12 实施时间:2016-05-01


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而设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窗口服务是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旨在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提供要求,以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公众和企业的需求。

1.服务对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对象包括公众和企业。公众包括个人和家庭,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和组织。

2.服务内容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政务服务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服务;公共服务包括社保、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包括咨询、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

3.服务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流程应当规范、简化、便捷。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三个环节。服务前包括预约、咨询、申请等环节;服务中包括受理、审核、办理等环节;服务后包括结果反馈、评价、投诉等环节。

4.服务标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服务质量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服务质量应当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窗口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6.服务保障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服务保障应当包括服务设施、服务人员、服务信息等方面的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确保窗口服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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