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62676-2-33标准规定了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云上行和远程管理系统访问方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该标准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1. 云上行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将视频数据上传到云端,以便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视频数据。上传的视频数据必须具有高质量和稳定性,以确保用户可以获得清晰的视频图像。
2. 远程管理系统访问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能够通过远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远程管理系统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确保用户可以安全地管理和控制视频监控系统。
3. 数据加密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对上传到云端的视频数据进行加密,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用户身份验证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只有授权用户可以访问视频数据和远程管理系统。
5. 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对上传到云端的视频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系统可靠性和稳定性: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确保系统能够长时间运行而不出现故障。
BS EN 62676-2-33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网络摄像机、数字视频录像机和视频管理软件。
相关标准
- BS EN 62676-1-1. 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安全应用 - 第1-1部分. 系统要求
- BS EN 62676-2-1. 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安全应用 - 第2-1部分. 网络视频接口
- BS EN 62676-4. 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安全应用 - 第4部分. 应用指南
- BS EN 50132-7. 报警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安全应用 - 第7部分. 数字视频传输协议(IP)性能要求